
問:
新收入準則下,驗工計價單是不是收入確認的時點?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務入確認的時點呢?
答:
新準則下強調按照投入法或者產出法計量履約進度,驗工計價只是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,施工企業取得工程驗工計價單時,說明享受了收款的權利,根據履約情況,計入“應收賬款”或者“合同資產”科目,也不按驗工計價單全額計提“應交稅費—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”。因為會計與稅法收入時點的確認,遵從各自的原則。
一、新收入準則
新收入準則下,收入的確認分為在某一時段內按產出法或投入法分期確認收入,以及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兩種。
施工企業一般采用時段確認收入,與舊準則相比,投入法與已發生成本的百分比法類似。施工企業通常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, 即成本法確定履約進度。
建筑企業設置“合同核算“”科目,核算在同一合同下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。定期與客戶進行結算的金額設置“合同結算—價款結算“科目; 按履約進度結轉的收入金額設置“合同結算—收入結轉”科目。
二、增值稅
根據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,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:
1.先開具發票的,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;
2.收到工程進度款時,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;
3.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,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;
4.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,為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;
驗工計價單并不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,只是支付的依據。
三、企業所得稅
建筑施工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,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,應采用完工進度(完工百分比)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。
政策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三條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務入若干問題的通知》國稅函〔2008〕875號第二條
案例:
施工企業2020年1月承攬了一個施工項目,合同金額1億元。約定每月進行中期工程驗工計價,施工方每月25日向建設方報送工程計量報告、經過工程監理認可、建設方工程部同意、建設方委托的造價咨詢公司審定后,暫時做為結算依據。合同約定付款條款:每期支付上期工程款,按照咨詢公司核定的上期工程造價的80%支付工程款。2020年6月,雙方進行中期結算,結算金額為1000萬元(不含稅),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900萬元。
中期結算工程款1000萬:
借: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 1090
貸:合同結算—價款結算 1000
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72
應交稅費—待轉銷項稅額 18
借:合同結算—收入結轉 9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 900
完工后,待轉銷項稅額結轉到銷項稅額中去,無論是否收到建設方款項
借:應交稅費—待轉銷項稅額 18
貸: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 18
一點感悟:
驗工計價是收賬的依據,會計與企業所得稅務入的確認可協調采用履約進度法,增值稅納稅時點要遵從發票、收款、合同約定付款、完工孰先的原則。遵此道,應萬變。愿君多采擷,此道很相宜。
文章來源: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;作者:秦文嬌